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监会公布交强险条款精神赔偿纳入保险范围
  据新华社  中国保监会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交强险条款是消费者在投保前需仔细阅读的。
  根据该条款,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保监会确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等7项费用。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条款明确表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等四种情况。
  条款亦载明,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据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比率表》将另行制定。
  保监会表示,交强险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投保交强险无效。消费者投保交强险的渠道很多,如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电子商务网站、代理人、银行、邮政局等。